交通条例104第一项如何处罚
专家解答(3)添加收藏交通条例104第一项处罚如下:
1、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3、本条的第一款是公路主管机关(交通局)对施工方进行处罚和赔偿的规定,第二款是公安机关对非法施工方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对其进行罚款,更不会对施工方扣分。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如果不能马上找到合适的驾照员,把车开走。那么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把车拖走,依法给予处罚外。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1。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3。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4。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