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赔付不配合怎么办
专家解答(4)添加收藏无责赔付不配合的解决方法就是:
1、既然无责赔付存在如此大的争议,是不是应该取消呢?目前,社会上一致的声音是把财险损失中的“无责赔付”原则取消,改为“有责赔付”,而人身损害中保留该原则;
2、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伤害,不管这种人身伤害是车与人相撞造成的伤害,还是车与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都应该适用“无责赔付”原则。因为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都重在保护人身损害,日本的交强险甚至规定其承保范围只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不在保障范围之内。为了实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损害采取“无责赔付”原则顺应了世界立法的潮流和理念,此办法已为各国所认可;
3、但是,在车与车相撞的场合,如果只造成碰撞车辆本身的财产损失,采取“有责赔付”似乎也无可厚非。即在这种场合,即使在责任限额内,无责方保险公司对负有全责的另一方也不承担赔付责任,而全责方保险公司应当对无责方承担赔付责任。采取“有责赔付”原则,一方面能够打消社会公众对交强险的困惑,另一方面,可以激励司机遵章守纪,因为如果其不遵章守纪,负全责时自己不能从保险公司拿到一分钱的赔付。此外,现行“无责赔付”制度最多赔偿全责司机400元,“有责赔付”不赔偿这400元,对有车一族来说,这是完全能够承受的。
“无责赔付”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也要获得400元的赔偿确实让人费解,不要说很多车主不明白为什么要有此规定,很多保险公司人士也没搞清楚,只是按照保监会规定在被动的执行。现在各路专家也站出来呼吁取消这一规定,随着对“无责赔付”争论的不断升级,也许车主很快就能得到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
如果对方迟迟不定损,可以请保险公司先赔偿你的损失,保险公司拒赔可起诉。新《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交强险“无责赔付”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弱者利益而设计的一种制度,车与人相撞当然应当采取“无责赔付”,车与车相撞又没有人身伤害时,两车处于均势地位,应采取“有责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