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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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u002F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u002F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撤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