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认定异议的救济途径,要注意哪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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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28  编辑:车主指南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异议的救济途径

(一)申请重新鉴定。上面已经提到,交通事故认定实际是一种鉴定行为,而公安机关对于鉴定异议的处理亦有相关规定。《公安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由此可见,《道交法》未规定申请重新认定程序,并不能排除当事人按照该规定申请重新鉴定。这种申请有着明确的依据,不失为一条可以尝试的救济途径。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割据的现实情况下,这种申请的存在有对现存法律规定突破的可能。

(二)提起行政诉讼。笔者在前述内容中已经提到,从法理上分析,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已作为)不具有可诉性。当然,这只是笔者以现行法律为基点而推导出的的个人见解,但这并不排除法院同意受理此类案件。实践中,法院受理并判决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诉讼案件并不罕见,应该说,这些案件实例是法院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重大突破。同时,最高院在《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法发[2004]2号)中,将道路交通管理作为公安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作为行政行为种类。这就意味着交通事故认定这种行政确认行为,已经作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案由。这也为这类案件的诉讼提供了依据。

(三)请求更改事故认定。《道交法》中规定,事故认定书已经改变了它的身份,只是作为证据的一种由法院最终审核评断。因此,法院应根据事故认定书并综合其他证据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大小重新审视和评判。如果当事人提交有力的证据证明原来的事故认定有失偏颇或者错误,完全可以在诉讼中请求法院依法改变原事故认定结论。比如可以通过申请目击证人出庭作证,或者通过质询对方当事人的方式,或者利用已获得的证据,来推翻原事故认定中确认的事实,请求法院更改事故认定结论。司法实践中,法院更改事故认定结论的案件并不乏其例。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异议要注意哪些事

(一)获取证据材料。《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上述规定正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的具体体现。上述规定中应该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且需要保密的证据材料除外。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疑义,可以利用这个规定去了获取事故认定的证据材料,了解和掌握事故认定的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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