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当事人不服事故认定书可否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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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23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在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指交警部门)职掌道路交通安全,其依法主管交通事故的处理。本文篇首所举条文明确规定了事故认定书也由该机关制作。据此,交通事故的认定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职权行为,具有鲜明的行政色彩,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单方做出的。在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认定时,其仅凭单方的意志就可形成结论,无需过问事故当事人即相对人的意思;

(二)事故认定书是对特定事故原因及其特定当事人的责任确认,具有具体性、针对性。

(三)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虽无直接影响(即不直接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但间接影响仍然存在,如《道交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二、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可否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单方面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如拒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送达。

当事人不服,当事人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因此,当事人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且有合理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可按照上述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可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其并不是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因此,如果当事人未依法提出复核申请或者复核申请结论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亦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由法官依职权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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