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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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30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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