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界定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认证专家静观世界车友评论(0)添加收藏时间:2017-05-24 编辑:车主指南
一、法律如何界定交通肇事逃逸
界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大致有8条标准: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另外刑法特别规定,“积极逃逸”的可构成故意杀人罪。即如果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之际又采取了积极的手段或措施,正是由于这些积极的手段、措施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该“积极的逃逸”行为本身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等新的罪名。如:1、将被害人带至荒郊野外、人迹罕见处抛弃。2、将被害人推到路坑里或者是排水渠道里。3、发现事故后,再倒车轧一下,导致被害人死亡后逃逸的。4、为了逃跑而不顾周围群众的拦截,又造成撞死撞伤的。前三种“积极逃逸”情形本身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仅不积极救助处于危险状态的被害人,而且采取的措施排除、阻碍了其他人的发现与救助,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属于“作为”的行为方式);第四种“积极逃逸”本身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把握该行为的关键所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主观恶意分析及责任认定有积极意义。通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被认为是不作为。认为行为人具有保护现场、救助伤员的义务,却不履行义务,选择逃逸,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笔者认为,从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对被害人人身、财产保护的角度来看,交通肇事后逃逸者的行为实际是积极的,具有主观的恶意,应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这是笔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根本倾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把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理解为不作为,实际上是把逃逸行为与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作为义务特别是救助义务等同起来。但在实践中,行为人不仅仅违反了上述的种种义务,更关键地是对行为有主观恶意,是积极而为之。实质上是行为人采取了作为的手段,同时违反了一定的义务。所以尽管 “逃逸”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与不救助行为相重合,但实际上即使履行了救助义务仍然可能构成逃逸,比如在将伤员送往医院后的逃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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