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认证专家钱高旻车友评论(0)添加收藏时间:2017-05-29 编辑:车主指南
一、什么是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
“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死亡赔偿金是采取继承丧失说的观点,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应当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显而易见,对未来收入的损失,也只能是对死者本人才存在,对于其近亲属来说,其本人劳动能力并不受影响,因而不存在收入损失的说法。
2、受害人死亡后,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丧失,因此该死亡赔偿金不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更不应成为其它近亲属的财产内容,只能是受害人的个人财产。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依照受害人的年龄来计算,而不是按照受害人近亲属的年龄计算。从这种计算方法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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