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如何评估,交通事故后能否扣押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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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23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如何评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

1、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交通;

2、现场勘验、检查;

3、调查有关情况;

4、进行有关的检验、鉴定;

5、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没有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要求。

所以,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之一。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二、交通事故后能否扣押车辆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并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因为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以评估为由扣留车辆,侵犯了当事人合法财产的使用权,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以“评估”为理由,扣留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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