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的证据有哪些,提交证据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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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23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诉讼的证据有哪些

(一)一般证明

1、纠纷起因、被告过错、损害事实的依据,要求赔偿数额及计算依据;

2、受损害现场、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及证明;

3、涉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至一百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特殊侵权赔偿的受害人,应提供损害的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4、证人的姓名、住址和证明内容。

(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明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和证据;

2、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验伤单、病历卡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应提供医疗费单据、误工(准许休息)的天数、误工收入损失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车、船票凭证等;

4、受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丧葬费凭证与清单、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

5、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有过错的证明。

(三)对财产损害赔偿的证明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和证据;

2、财产受损的情况(财产名称、数量)及损害后果(受损害程度、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3、对损坏的财产产权有争议的,应提供产权证明;

4、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二、交通事故诉讼提交证据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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