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有没有时间限制,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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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30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认定有没有时间限制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1、轻微事故5日内;

2、一般事故15日内;

3、特大、重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况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二、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怎么办

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难免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出现错判的可能,对于错误的认定就要有一个纠正的渠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之前,相对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之后,取消了复议程序,也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目前,在救济途径的缺失的情况下,碰到此类问题如何解决?下面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界限,结合案例说明,各个阶段有以下救济途径。

1、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来做出的,当事人对这个检验鉴定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在进行复议。

2、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后诉讼之前,交管部门有内部纠正的义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3、到了诉讼阶段,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先有交通事故认定,然后才有对事故责任方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在行政处罚未作出之前,相对人与认定之间不具有提起诉讼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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