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决程序,未过户机动车肇事责任主体是什么
认证专家韩坦康车友评论(0)添加收藏时间:2017-05-23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解决程序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二、未过户机动车肇事责任主体是什么
在机动车的交通肇事中,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权并且能够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取利益的人。对于机动车转卖但未过户情形下的交通肇事,登记车主实际上已经完全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也不可能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取任何利益,因此原登记车主是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总之,由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及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转移的规定可知,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不是以登记为标准的。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可能会产生行政法上的责任,但并不会影响机动车所有权的归属。在已经转卖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机动车交易中,原登记车主除不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外,还同时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及其运行利益的享有和分配,由此其对虽未过户却已转卖的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原登记车主不再承担未过户机动车肇事的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都必须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对于未过户机动车肇事的赔偿责任主体,我们还是要结合“二元说”理论和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求得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公平、合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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