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受到意外伤害是否为工伤,认定工伤应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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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22  编辑:车主指南

一、因工外出受到意外伤害是否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中所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其情形有以下三个事实要件:

一是有伤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时间系因工外出期间;

三是原因系工作。

我们知道,由于工作外出期间的工作是具有特殊性的,应考虑到因工外出的工作场所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工作状态的不确定和延伸要相对宽泛。也就是说,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是工作的延续,应认定为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二、认定工伤应提交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③与用人单位存在(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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