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范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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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30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范围

1、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去一年,75按五年计算)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60周岁以上增一减去一年,75按五)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以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也适用这一原则。

4、精神损害赔偿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样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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