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男子装假肢生活能自理 能否索赔依赖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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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30  编辑:车主指南

一、车祸后男子装假肢生活能自理

原告李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黄某超速占道行驶,与被告黄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刮擦后侧翻,造成原告李某某重伤、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李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超过道路中心线占道行驶,导致事故过错作用过大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黄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1980kg,实载25020kg)的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李某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在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安装左了大腿假肢。原告安装假肢后,生活能自理。原告为挽回经济损失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依赖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二、能否索赔依赖护理费

本案原告安装假肢后能自理,索赔依赖护理费是否支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为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级别为二级护理依赖,有右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作为依据,故原告诉请索赔依赖护理费应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已安装假肢,安装假肢后已能自我移动,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的规定,原告诉请索赔依赖护理费不应支持。

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护理依赖是指伤、病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程度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规定,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⑴进食;⑵翻身;⑶大、小便;⑷穿衣、洗漱;⑸自我移动。判定其护理依赖程度:⑴完全护理依赖(一级护理)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⑵大部分护理依赖(二级护理)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至四项需要护理者;⑶部分护理依赖(三级护理)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

本案原告虽左大腿截肢,但其右手及右大腿均健康存在,配置残疾器后仍能进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自理行为。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规的规定,原告不符合护理依赖的法定条件,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依赖护理费的理由不充分,应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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