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算交通事故医疗费,证明交通事故医疗费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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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29  编辑:车主指南

一、怎么算交通事故医疗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由上看出,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但是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几项:

(1)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即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例如购买消炎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3)检查费,包括为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彩超费等。

(4)治疗费,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例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即患者住院治疗所需支付的费用。

(6)其他医疗费用,如进行器官移植的费用,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等。

3、医疗费赔偿金额=挂号费 医药费 检查费 治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医疗费用。

二、证明交通事故医疗费要哪些证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的证据一般包括诊断证明、处方、收款凭证、住院治疗还要有医院的住院治疗的明细清单及病历,病历需复印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

2、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

(1)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

(2)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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