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诉讼的条件,交通事故案件受理的程序
认证专家王永年车友评论(0)添加收藏时间:2017-06-01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案件诉讼的条件
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原告在起诉时,要预交诉讼费。(具体的收费标准,见诉讼收费部分)在官司打完后,诉讼费判由败诉方负担,如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原告提出起诉,要准备好诉状,即起诉书。诉状要有以下内容:①、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所谓诉讼请求,即要求解决的问题,如请求离婚或要求赔偿多少钱等;③、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时的年、月、日,诉状并要有原告的签名和盖章。还要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应的副本(除正本外,多一个被告增加一份即一个被告二份,二个被告三份)。
二、交通事故案件受理的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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