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现场怎么处理,认定全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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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30  编辑:车主指南

一、肇事现场怎么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事故轻微,且无人员伤亡,双方当事人可先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即可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即刻将伤亡人士送往医院救治,并拨打“122”电话,向交警部门寻求帮助。在通话过程中,要清晰表达事故发生时间、地段、人员伤亡情况等,以便交警部门快速到达事故现场。与此同时,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必要时可先拍照。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122指挥中心或到达现场的民警,先根据情况做出判断,积极在周围搜救受害者,并将受伤严重或已经失去意识的伤者送往医院抢救。

根据现场报案人或当事人提供的逃逸人员、车辆特征、车型、车号及逃逸方向等情况,实施布网堵截、追缉,争取尽快抓住犯罪嫌疑人 。

收集证据与材料。先询问交通事故的目击者或第一个到达事故现场的见证者,特别要注意询问事故发生或发现事故的时间,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以及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有无拖挂、装载情况、驾驶室乘员以及车辆其他特征。然后积极向周围的住户或群众了解情况,积极搜寻有价值的证据。

在勘查现场时,要注意发现和收集证据,以便查找发生事故现场见证人,为侦破和审定肇事车提供依据和线索。应收集的证据一般有:车辆破损零件(如皮带、灯玻璃、后视镜片、挡风玻璃碎片……等)、车身表面漆片、血迹、毛皮、皮肉、衣服纤维、轮胎痕迹、人体痕迹、车辆装载物、泥土等。

到达现场后,判断肇事车的特征和行驶方向,及时组织力量循迹追捕追缉,及时通知有关的交警部门和派出所,在肇事车辆可能途径的路线、地点及时设卡拦截。

勘察人员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

勘查员、绘图员应当在交通事故现场图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事故现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恒基、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影。

二、认定全责的情况

日前颁布的快速处置事故现场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操作程序,同时还明确了20种肇事人应负事故全责的情况,为双方当事人尽快明确责任撤除现场提供了有力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

(一)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二)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

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追尾前车的;

(二)倒车尾撞后车的;

(三)溜车的;

(四)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十)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新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环节上作了调整,从而使驾驶员自撤事故现场更具操作性。

单车事故:不需要出具证明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警等候处理。

两车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当场自行协商一致并结清费用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候民警到场办理结案手续;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仅仅确定赔偿比例的,填写“确认书”后到事发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新规定中“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一般是指邻近事故现场的紧急停车带、高架匝道口、大桥、隧道口等处的“斑马”导流线、相临的次干道、支路、机非隔离的开口处等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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