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处理有哪些流程,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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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30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的处理有哪些流程

(一)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

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管部门报案。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都造成重伤或者昏迷的,经过的路人也有义务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交通管理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只需要有一名交警人员到现场处理,而适用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则至少要有两名交警进行处理。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还需其他部门帮忙,比如医疗救护部门。

(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管理部门在充分了解事故情况时,并结合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客观、公正的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清事故当事人各方的事故责任。

(四)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为期10天的调解。

(五)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法定的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在实务中包括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后期治疗费。在诉讼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一审辩论终结为截止时间,此前发生的数额为责任人赔偿的数额。此后发生的费用可以协商解决,大多是另案处理,等实际发生后,再行赔付。

2、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护理费。要准确确定受害者的护理费应当明确护理的期限、护理人数、每天的护理费。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者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护理费=每天的护理费×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5、交通费。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到医院治疗、住院治疗、转院治疗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亲朋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实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6、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系数*赔偿年限

7、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赔偿系数

8、伤残人员的残疾用具费。应注意:

(1)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应当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考虑赔偿基数、赔偿期限、赔偿份额以及赔偿总额限制。

10、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应考虑赔偿基数;赔偿指数,即年数;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以及死亡者年龄的因素。

11、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与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相区别在于赔偿基数的不同。

12、丧葬费。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

(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也就是说,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财产损失赔偿

1、直接财产损失。

2、间接财产损失,即可预见的损失。常见的如车辆停运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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