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用何归责原则 机动车之间用何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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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30  编辑:车主指南

一、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用何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表明。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这种无过错责任的含义,不仅是指保险公司无过错也承担责任,而且指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机动车辆在事故中无过错时,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款的适用规则是:(1)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2)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出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与财产损失)超出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只有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规定原则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之间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据此,因机动车之间的危险掌控能力和风险负担大致相同,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各方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缺一不可。对于这四个责任构成要件的举证和证明,原则上由提出侵权赔偿主张的机动车一方负担,加害方不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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