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的证据材料,交通事故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认证专家李狄车友评论(0)添加收藏时间:2017-05-28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诉讼的证据材料
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四)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五)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六)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七)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二、交通事故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一)证据必需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难题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需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需真实。
(二)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抛却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哀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条件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难题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难题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哀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哀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办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十七条的划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办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实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办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四)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旬日条件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六)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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