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内容,重新鉴定要注意的问题
认证专家王兵车友评论(0)添加收藏时间:2017-05-30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内容
1、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是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特征的具体说明。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统一。简言之,犯罪构成就是某行为是否构成某犯罪的标准。交通肇事罪作为业务性过失犯罪,它有着自身的特点,即该事故通常是由肇事者和被害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肇事者有无过失,过失大小往往与能否认定交通肇事罪有着直接的关系。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是在考察该行为客观方面的基础上综合作出的,反映该行为在客观方面的一些量化特征,但是并不能全面反映行为客观方面的所有特征,比如危害结果,而危害结果是过失犯罪在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在过失犯罪处理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肇事面的犯罪构成中是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发挥作用的。
2、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这里必须明确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有着直接的关系。应当把责任问题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的严重后果,具备的赔偿能力和肇事行为具有的法定情形三种情况相结合起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规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存在以下四种关系: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使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并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安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重新鉴定要注意的问题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所以,为避免案件被重新鉴定,伤者应尽可能选择信誉度高的司法鉴定机构,最起码该鉴定机构被交警部门、法院及保险公司三家认可。
当事人不可为追求伤残级别而随便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不可以选择那种在事故发生地没有合法、固定办公室的司法鉴定机构,否则,一旦重新鉴定,对当事人极其不利。
需要说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车方或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鉴定结果判决,案件诉讼的时间会拖得很长,当事人需要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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