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取消一年两审吗 车检15年以上改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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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位网友在网上晒出了自己从事二手车交易行业的朋友所发的朋友圈,该朋友圈的核心内容是关于名下车牌可以互换以及即将实行车检15年以上改为一年一审,原来的一年两审取消。这消息经过多方传播,已经在微博、贴吧等各大网上论坛引起了不少关注。

朋友圈内容如下:

“6月1号以后自己名下车辆号牌可以互换了”

“9月1号以后,9座以下蓝牌汽车高速收费和7座的一个标准。属于一类车型。超过15年以上的车不再一年2检,而是一年1检了”

“以后买车别再问车老不老。直接问好不好”

而网上甚至有消息称个别地区会提前到8月1取消一年两审,在最近几年国家不断放宽二手车制度并鼓励二手车交易的先有举措之下,车检15年以上改为一年一审似乎非常合理。

但也有网友对车检15年以上改为一年一审表示怀疑,并通过微博@了青岛交警,青岛交警对此表示还没接到这方面通知。

所以说,网传的部分地区8月1日取消一年两审、车检15年以上改为1年等消息,纯属是子虚乌有。很多都是二手车商为了推动消费者的心理而作出的谣传罢了。

年检新政策

与其相信谣言,不如了解一下新政策。据公安部发布的新规显示,从2020年11月20日起,免检车的范围将会扩大,并且汽车的年检周期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1、免检范围:从2020年11月20日起,7-9座的非运营小、微型客车将纳入免检范围。

2、年检周期:6-10年的非运营小、微型客车年检周期由原来的一年一检,调整为两年一检。

新规中只对免检车范围和6-10年的私家车作出调整,10年以后的机动车均按照原来的年检周期进行检验。

国六标准的实施

国六标准的实施大家都很清楚,相较于国五标准,国六排放标准更加严格,尾气中各项污染物的含量最高值为国五标准时期的一半。国六排放标准虽然未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国内十几个主要城市和地区都已经在今年的7月1日实施起了国六标准,其实已经无异于全国都在实行国六标准了。

放管服改革新措施

放管服并不是单单针对汽车的管理,在金融、互联网等多个领域也有相应的放管服制度。放管服指什么相信很多人都不了解,但其实放管服用简单的一句话几个字就可以概括形容,那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以车管业务放管服为例,目前车管业务放管服改革一共有七大措施:

一、驾驶证一证通考

从2019年6月1日起,内地居民初次申领C牌只需审核居民身份证,而无需再审核居住证;

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

以往的规定是客货车驾驶证只能在户籍地申领,放管服实施后从2019年6月1日起,客货车驾驶证就可以跨省领取而不需要核对居住证;

三、小型车异地分科考试

初次申领驾照的小伙伴通过了科目一之后可以向居住地车管所申请办理变更考试地点,完成剩余的科目考试;

四、摩托车全国通检、6年免检

以往申请摩托车异地年检需要一分异地检验委托书,而今年6月1日起就不需要这份委托书了。并且摩托车也像汽车一样实行六年一检的制度;

五、简化机动车抵押手续

明确使用与抵押权人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抵押登记、解除抵押登记业务。并且申请抵押的资料也进行了简化,减少了人们办业务的时间;

六、扩大原号牌的适用范围

简单来说如果一个车主名下有多辆非营运汽车,那么可以申请将一辆车上的号牌转移到另一辆车上使用,并且原机动车报废、迁出后的号牌保留时间由一年延长至两年;

七、由汽车销售公司代发临时牌

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现在4s店等汽车销售公司可以为新车核发临时牌,而无需再跑去车管所申请,大大节约了车主的时间。

新举措

据公安部发布的新规显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从2020年11月20日,将推出多项新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私家车登记全省通办

在12个省(区)试点推行非运营小微型客车登记持身份证通办,本省户籍居民省内异地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可凭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提交居住证。

2、二手车出口临牌异地通办

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用于出口的,可以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异地收购车辆的,可以在机动车登记地直接申领临时号牌。

3、放宽小型汽车驾驶年龄

申请C1驾驶证的上限年龄将不作限制,即70周岁以上也可以申领驾驶证。70周岁以上申领驾驶证的,增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测试项目。

4、优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年龄限制:A1、A2驾驶证的申请年龄下限由原来的26、24周岁调整为22周岁;年龄上限由50周岁调整为60周岁。

缩短增驾期限:无相应记分周期满分记录的,申请A1、A2、B1驾驶证,可缩短增驾时间间隔。其中,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的,申请A1驾驶证,由原来的5年缩短至3年;申请A2、B1驾驶证的,由原来的3年缩短至2年。

5、扩大体检医疗范围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体检医疗机构由原来的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家机构,扩大至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