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应遵循哪些原则,交通事故调解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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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30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调解应遵循哪些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事实清楚原则。

在交通事故问题的调解上,除了需要遵循以上的三个基本原则以外,更要遵守以下的赔偿程序。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在交通肇事问题上,进行调解则要遵循两个原则:

1、全面赔偿的原则,不能因双方或一方急于求成就丧失调解的基本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又要恰当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不能以赔代罚,多赔少罚,也不能因为被告人客观上不能多赔就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处罚。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后果

1、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2、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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