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承包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车辆挂靠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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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30  编辑:车主指南

一、车辆被承包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在个人承包运输企业的机动车进行运营,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包人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作为机动车的运营支配者和一定运营利益朗享有者,也应当作为责任主体。依据承包合同,承包方当然对营运的机动车享有支配权并且享有合同约定的运行利益,承包经营机动车是为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的利益而运营的,应当共担风险。因此,个人承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承包关系与租赁关系不同,只交付机动车给他人使用,收取一定租金的,属于租赁关系;不仅提供机动车,还提供营运证件、运行线路、运行业务等与运行利益有关的证件和条件,并收取一定承包费用的,应认定为承包关系。租赁关系中的租金收入并非直接的运行利益,仅是承租人使用机动车的使用费。承包关系中的承包金收益则是运行利益的组成部分,且发包人对承包人有直接的管理和控制义务,拥有运行支配权,即使其怠于行使该支配权,亦不能免除其责任。

二、车辆挂靠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在现实生活中,汽车挂靠经营的情形非常普遍。所谓挂靠,是指个人将其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在运输企业名下,并以运输企业的名义办理机动车行驶证件及营运证件,从事机动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机动车挂靠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专业运输企业资质审批、车辆注册登记特殊政策和法律限制,以及车辆所有通过挂靠来获取行政许可手续便利等。挂靠者一般不具有运输业经营资格,实质挂靠的是运输经营权。车主与被挂靠单位的内部关系一般是车主向单位缴纳挂靠费,车籍、车辆营运证等都登记在被挂靠单位名下,但车辆实际由车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与披挂靠单位无关。挂靠又分自愿挂靠和强制挂靠。不管是哪一种挂靠,若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披挂靠单位可被认为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对挂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地方政府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被挂靠单位如果不收取任何经济利益,则其既不是运行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自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确定机动车赔偿责任主体的“二元说”理论看,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但事实单位不收取任何经济利益,这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挂靠,而只是“挂名”,现实中比较多的是。村民自购车辆,登记在村民委员会名下,村民委员会既不对车辆进行管理,又不收取管理费,这只能说,村民委员会只是挂名车主,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实际车主承担。但实践中,挂靠人和披挂靠单位有串通的现象,实际上是挂靠关系而谎称不收取管理费,想达到让被挂靠单位逃避责任的目的,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对披挂靠单位主张仅是挂名而挂靠的,要在证据上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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