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转弯待转区掉头要越过实线
专家解答(4)添加收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1、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
2、允许掉头的地点,在既没有掉头专用信号灯,也无其他规范掉头的交通标志的情况下,机动车在红绿灯期间均可以掉头;有交通标志明确标明在红灯或绿灯期间掉头的,应当在规范的信号期间掉头;
3、掉头时,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左转弯信号:交警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左臂与手掌平直向右前方摆动,掌心向右,准许车辆左转弯,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掉头。 减速慢行信号:右臂向右前方平伸,掌心向下;右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车辆应当减速慢行。 手势信号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信号之一,主要用于指挥、疏导交通,规范交通参与人的交通行为。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左转弯待转区”是指当同向直行道绿灯亮时,左转弯车道的车辆必须前移到待转的区域,等待信号灯变化,才能转弯。左转弯的车道增加了数米长的白色虚线框,直接连接到了马路中间。这些白色虚框线就是设置的“左转弯待转区”。
机动车可以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掉头。掉头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150米至50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并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此外,在允许掉头的地点设有掉头专用信号灯的,应当在绿灯期间掉头;未设有掉头信号灯的,但有相应的标志标明在红灯或者绿灯期间掉头的,应当按照标志的指示掉头;既无掉头专用信号灯,又无其他标志指示的,掉头时可不受信号灯限制,但掉头时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